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5-3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意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促进教职工工作作风转变,适应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请假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本规定。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课)劳动纪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乐观向上的情绪投入每一天工作。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可获得称职及以上考核评价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教职工工作时必须保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着装打扮端庄得体。严禁穿吊带衣(裙)、超短裤(裙)、背心、拖鞋上班,严禁在有屋顶的公共场所吸烟、会议场所嚼槟榔。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课),不迟到、不早退。教学人员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严格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坐班人员必须做到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闲聊闲逛、溜岗、串岗,打游戏、炒股、看影视、网购等,禁止工作日饮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第五条 教职工工作间期若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履行完备的请假手续。无故未请假者,按旷工对待。

第六条 教职工给学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有过错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保密规定,执行保密措施,严禁泄露机密,及时将保密资料和应归档材料收集归档。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教职工必须爱护学校资产,保管好所使用或管理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办公资料,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不能运行、办公资料丢失或破损,影响正常教学或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请假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需本人填报《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人事处备案,一份交所在单位(部门)备查。

请事假,须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请病假,须先由校医务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病假证明材料,即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急诊需将急诊病历和药物发票等),签章后,再办理请假手续。

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批。请假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审议请假事宜,由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下同)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批。由人事处社保专干审核,人事处处长审批后,报校领导。

四、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获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未按请假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停发相关责任人半个月岗位绩效工资。请假事宜弄虚作假的,给予当事人校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即从有收入之日起停发请假期间的本人的原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试用期内请假的规定: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30天以上者,其试用期按请假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事假

一、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事假,一次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批准;3天及以上至14天以内报人事处审批;15天及以上至1个月内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报校长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事假审批权限,按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执行。

(三)校领导请事假审批权限,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连续或1年内累计请事假30天,按天数停发本人岗绩效工资;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或1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45天,请假期间只发放本人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病假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原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原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病假在2个月内,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绩效工资的9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绩效工资的70%;病假超过12个月,按病休对待。

二、工伤治疗和康复期的工资待遇

1. 教职工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安全自保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本人及家属应第一时间向人事处社保专干报告受伤事宜,并及时前往湘潭市工伤保险局协议医院接受治疗。

2. 经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在停工治疗和康复期内保留原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待遇,其间的业绩绩效工资,参照学校现行业绩绩效工资标准计算。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仍需停工治疗的,本人应按照程序报批,经工伤局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的,享受工伤相应待遇,未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的,按病假对待。

三、根据湘人险〔1990〕210号文件精神,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教职工,由地市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在停工治疗和康复期内保留原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待遇,基于人文关怀,发给28.8分/月业绩分值的生活补贴。恢复工作获得绩效工资后,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婚假

一、教职工请婚假需持结婚证书原件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二、教职工本人结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计算路程假。

三、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其工资待遇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产假、护理假

一、女教职工可自愿享受158天产假。其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享受98天产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增加60天产假。男方可享受20天护理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假期,视为出勤。

二、教职工请产假或护理假,需持生育证原件和住院证明,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后视为出勤,工资待遇照发。湘潭市执行《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后,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湘潭市社保局支付;湘潭市未执行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时,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和新增60天产假的业绩绩效工资均按3分/天的标准计算,经费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提前休产假或到外地分娩,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产假期。

四、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学校医务室审核、学校批准后,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对待。

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半年至1年的哺乳假,按事假对待。

第十七条 探亲假

一、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学校不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在探亲假期内的原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经学校同意超过规定探亲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未经学校同意超过规定探亲假期限的,按旷工对待。续探亲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教职工探亲假期满后,须在当年完成探亲费报销事宜,逾期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人事处、财务处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四、出国探亲规定

(一)教职工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其配偶出国探亲,一般可请3个月探亲假,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的国内原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学校视情况决定。探亲期间的其他费用自理。

(二)公派出国进修、访学人员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经学校批准后,探亲假按事假对待。对隐瞒实情不报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按“弄虚作假”违纪处理。

(三)出国探亲假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原则上不能续假,逾期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经批准同意出国探亲的教职工,须到学校国际交流处领取《因私出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3天。须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计算路程假。需续假的,经学校批准后,按事假对待,续假最多不能超过5天。续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对待。

二、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其原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由教职工所在各单位(部门)负责。各单位(部门)须指定一名考勤员专门负责考勤事务工作,单位(部门)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考勤中,始终坚持标准、尺度同一,真实反映教职工出勤情况。对专职辅导员的考勤,按学校现行的辅导员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考勤结果为计发教职工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未按时报送考勤表,视为工作失职,停发考勤员和单位(部门)行政正职当月岗位绩效工资的20%;考勤表有漏报、瞒报、误报等现象,停发考勤员和单位(部门)行政正职当月岗位绩效工资的50%;有隐瞒擅自离岗人员实情,对考勤员和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或相关责任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每月26日、27日向学校人事处报送考勤表。每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第二十二条 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教职工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察处负责对教职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察。

第二十三条 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情节认定,由保卫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会审认定。

第四章 处分后停发绩效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工违纪受行政处分后,按照行政处分等级及期限停发岗位绩效工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对应处分期间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对应期间停发当事人岗位绩效工资,并按政策法规执行处分后的基本工资、基本津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被行政拘留后,停发当事人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停发当事人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单位(部门)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停发单位正职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副职半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工作日旷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工1天,停发当月半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当月旷工超过2天,少于5天,停发当月全部岗位绩效工资;当月旷工超过5天,少于10天,停发当月半个月绩效工资;当月旷工超过10天,少于15天,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

二、当月迟到或早退连续5次(合并计算)和1年内累计达到30次,停发半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给学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有过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造成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火灾、失窃、人员伤亡(含学生)、泄密、造谣传谣、重要资料丢失、网络安全、隐私安全等安全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停发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间接责任人停发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二、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停发当事人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告诫谈话;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的经济损失,停发当事人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直接主管负责人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的经济损失,停发当事人6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直接主管负责人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停发当事人1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直接主管负责人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较重影响,停发当事人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告诫谈话;严重影响,停发当事人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直接主管负责人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恶劣影响,停发当事人6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直接主管负责人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用人员范围为全校在职职工(不含临时工)。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原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基本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事件涉及本规定多条款的,不累计或重复计算,按最高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假期天数的计算为连续计算,假期中有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的,不顺延假期。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发后,原《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请假暂行规定》(校办字〔2003〕65号)自行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新文件规定不符者,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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