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8〕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整体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高校、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面授或网络平台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及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加快开放强省建设。各市州和各单位可根据加快开放强省建设主题,开展公需科目面授或网络等培训。
二、扎实开展继续教育登记
省直部门仍采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符合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领取按《关于做好2014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18号)的要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年份逐页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本市州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市州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可采取证书登记、年度备案卡等多种形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三、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省直单位申报2018年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直主管部门收齐登记证书和相应年度证明材料(结业证书或含培训通知及培训签到表等),于当年6月至8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不接受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单独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中央在湘单位委托我省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的,由单位提供申报对象近5年(博士提供近2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后,于当年9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非公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其人事档案所在的县市区(含)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统一到省、市州相关部门办理。
市州各单位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等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四、相关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培训可以采用的形式及所需的确认材料详见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将作为聘任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职称评审评价指标之一,设置为权重项占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
2、有关基地、系列、部门等在组织公需科目培训前,必须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教材、拟培训人员范围)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各市州各部门开展网络培训的,必须将培训课件、培训教案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否则培训结果将不予确认。
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州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4、全省采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明件作为高级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1,市州统一免费领取),申报材料中继续教育已验印登记的年份,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即可获得职称评审中继续教育相应加分,无需重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附件:
1、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存根联)
2、湖南省部分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3、湖南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备案表
4、继续教育认定形式和确认材料
5、学时折算细则及其他补充问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