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形势的发展,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 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 号)及湖南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师风教育、实践性知识训练、专业知识结构拓展,不断提升专任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持续加强学科梯队建设。
第二条 学校支持广大教职工在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业务能力提升等活
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国内访学、国(境)外研修、博士后研究、企业工程经历培训、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培训和校内培训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含临聘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
为提高师资队伍水平,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
1. 定向就业:教职工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或档案保管在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学校专柜,本人与学校签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
2. 非定向就业:教职工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事档案关系调出学校(含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学校专柜)。
第六条 国内访学
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访学,促进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培养。访学研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1. 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本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由学校每年按照指标选派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2.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本项目是由湖南省教育厅牵头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审核、教育厅调控的方式,由学校每年按照指标选派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 校级访问学者项目。教师个人联系国内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正式邀请函,经所在单位审核,学校批准派出研修的项目。
第七条 国(境)外研修
1. 国家公派项目。国家公派项目是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
(境)外进行研修的项目。研修的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留学期限为 3~6 个月)、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等。
2. 校际交流项目。学校或二级单位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直接签订访学交流合同,教师依据合同条款派出研修的项目;或教师个人联系海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正式邀请函,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核,学校批准派出研修的项目。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为进一步提升青年博士科研能力,青年博士可以申请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限为 1~2 年。
第九条 企业工程经历培训
为了深入推进“新工科”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企业工程经历,培养方式主要有全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横向项目研究。
第十条 课程进修
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的需要,安排专业教师到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课程进修或出国外语培训等。培训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学期。
第十一条 短期岗位技能培训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各二级单位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各专业(岗位)的教职工外出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学术会议或研讨班等。培训时间不超过 1 周。
第十二条 校内专项培训
校内专项培训指学校或各二级单位为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水平或岗位业务能力,在校内组织实施的非脱产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具有较好业务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饱满;近 3 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学习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且能协调好学习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还须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必须在来校工作满 3 年且近 3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且所报考专业及学科方向符合 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
2. 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应符合相应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以当年发布文件精神为准;申请访学的单位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并应有明确的进修任务和目标要求。
3. 申请国(境)外研修,须在我校工作 2 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年龄原则上 50 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在读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研修的必要性;具有较高外语水平,满足出访国家及学校的语言要求。
4. 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的青年博士,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成果,研究方向与学校学科建设需求一致。
5. 申请参与工程经历培训的企业应专业对口、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有浓厚的企业文化,具备培养高素质工科高校教师的条件;专任教师在取得企业工程经历学习资格前,需联系培养企业、确定企业培养方式。
6. 申请专业课程进修培训的课程原则上为学校近3年内新设专业或新设课程。出国外语培训申请者须为国际交流公示出国项目人员。
7. 申报岗位技能培训应符合本人所从事的岗位需要,妥善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并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不予受理继续教育申请:
1. 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2. 受到党纪、校纪行政处分期间的人员。
3. 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人员。
4. 近 2 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未达标的人员(不含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者)。
5. 长期休假者(包括哺乳假、病假、非公派出国留学等)返回学校工作未满 2 年的。
6. 有违于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学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八条 教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所在单位初审推荐后报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继续教育活动实施前 15 个工作日,教职工按要求填报继续教育相关审批表,完成相关审批流程。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安排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教师攻读博士学位须由所属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人事处审核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报校领导批准。继续教育期限 3 个月及以上须与学校签订相关继续教育协议书。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经费使用效率,各学院(部)应于每年 11 月份制定下一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上报人事处,校长办公会审定形成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计划安排教职工进修培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研修项目的具体规定,遵守访学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
第二十三条 专职教师访学研修期间,需在访学研修学校(或单位)围绕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与导师进行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访学研修(留学)学校、专业方向和学习计划。不得到校外兼职或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期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申请延期的,应提前 3 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如学校不同意延期,教职工应按期回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及协议书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期间,应主动联系所在二级单位,定期汇报工作学习近况。学习结束后,应于 1 周内回校报到,并向学校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按照项目或协议书要求提交研修学习的考核总结报告及研修成果(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考试成绩、结业证书、研修任务完全情况等)。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访学研修结束 1 个月内,须在学院(部)举办专场学术报告会或经验交流会。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学习进修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学校不再提供学习研修机会。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以保证每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完成。列入学校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按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职工,凭结业证、进修成绩合格单和原始票据据实限额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流程审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通过与学校签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按照《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校办字〔2019〕12 号)享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内访学、国(境)外研修、博士后研究、企业工程经历培训项目的教职工,其待遇按继续教育协议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其它进修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培训相关费用据实限额报销。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安排的课程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等相关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承担,岗位业务培训等由派出部门承担相关培训费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本章条款规定的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全额或部分退回学校:
1. 继续教育期间不执行继续教育计划而从事其它事情的。
2. 未取得继续教育相关学习合格证书(结业证等)。
3. 未经学校审批(含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者。
4. 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或有不良表现者(受到书面批评或处分者)。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1.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后回校的服务期依据相关协议执行。
2. 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 1 个月内未按约定回校工作者,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在 3 个月内退回学校借款和各类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等。如未按期退回相关欠款,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教职工若在服务期未满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提出调动、辞职、离职的,在学校同意的前提下,须向学校返还培养期间发放的所有费用,交回有关教学、科研、办公等设备,同时按签订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履行违约经济责任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不按规定私自外出继续教育学习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各二级单位擅自同意继续教育学习的,或对继续教育人员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的,学校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上级继续教育学习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校办字〔2014〕44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