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5-29 点击数:

                                                   校办字〔2018〕13号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8年4月19日

  

 

 

湖南工程学院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确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原则

坚持依法评审原则。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评审工作。

坚持学科(专业)对应原则。根据我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分支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确保评审程序规范,评审环节公开透明,评审监督机制完善,评价客观公正。

坚持“对岗申报”原则。申报人员严格按照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申报,按申报类型分类标准实施评审。

坚持德才兼备、优化结构、评聘结合、鼓励冒尖原则。向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二、组织监督机构

(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教学监督与评估中心、党政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职称改革总设计;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方案;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确定委托关系;组建评委库;组建评委会;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组建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组织评审等。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委托材料;对评审材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完成学校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等。

(二)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学校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职改办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对评审期间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

(三)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

学校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改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分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参评学校及参评人员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参评高校反映情况予以答复等。

1.受理范围

(1)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

(2)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2. 受理程序

(1)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高校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

(2)调查。高校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 处理

投诉事项由投诉人所在高校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事项由被举报人所在高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所在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撤销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被举报人,经调查核实,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职称,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

三、评审推荐机构

(一)组建评委库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按组成职称评委会评委人数5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评委库。评委库人选优先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凡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和有不良反映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委库。

评委库人选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2. 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积极学习职称政策,有奉献精神,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有参加评审的时间和精力,身体能适应评审工作要求;

3. 应具有教授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任现职满3年,具有担当本专业(本学科)评审的专业能力和学识水平。

(二)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在评委中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表决通过。除主任委员外,已经连续两个年度担任评委的,不得再被抽取担任评委。

评委的抽取和通知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均在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职改办从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按照保密、快捷的原则通知评委本人。

担任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签订保密和公正评审的承诺书。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小组

在学校职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用人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小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负责本部门人选的申报、资格初审、综合考评及推荐工作。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分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职改办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教学监督与评估中心、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组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国家和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和学校职称资格审查办法,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核。主要包括对职称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情况、科研成果及业绩情况、破格申报条件等进行逐条复核。

(五)教学测评委员会

教学测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教学监督与评估中心、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教学测评委员会依据湖南省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和学校职称评审教学测评办法,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教学情况审查。主要包括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教学时数、教学效果、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奖励与服务、教研项目、公开出版教材、教研论文等指标进行测评。

四、职称类别和职数

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不分职称类别。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三类,按照岗位特点,依据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与业绩提出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评审。

教学型教师是指以教育教学为主,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且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

教学科研型教师是指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科研成果显著的教师。

双师双能型教师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具有双师型教师素质,高超的应用技术,具有基本训练和强化训练能力,指导学生创新创业,从事社会服务、技术咨询与推广等工作的教师。

职称类别由个人自主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各类岗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资格审查委员会予以复核确认。

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由当年申报各类职称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情况和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空岗数情况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专职辅导员申报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职数单列。

五、申报对象

(一)申报对象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且有一年及以上我校工作经历。

(二)聘用制人员在湘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且具有两年及以上我校工作经历,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职称,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聘用高校评审。

(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讲学、考察,批准期满未按时回校的人员,不能申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人员,不能申报。

(四)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书面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参评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七)申报人员必须符合湘教发〔2018〕2号文件附件《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

六、评审标准

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湖南工程学院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标准》,作为我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遵循。

七、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按照“对岗申报”原则,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职改办报名,并按规定交纳职称评审费。

(二)用人单位推荐

1. 各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逐项审核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指导申报人员按要求整理参评材料。

2. 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初审,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所在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学校推荐参评人选。

3. 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教学测评

学校教学测评委员会按照教学测评工作办法对推荐人选开展教学测评,测评结果及排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职改办负责组织,由用人单位初审,职改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及资格复核。

1. 学校职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及资格复核,并核实其参评材料。

2. 学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

3.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名单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申报副高(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学校签署服务协议。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资格条件复审、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评分等程序组织评议,以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提出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的评审通过率和学校年度评审职数,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委员人数的2/3(含2/3)以上,为评审拟通过人选。拟通过人数不能超过岗位职数,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六)评审结果公示。拟通过人选由学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报省职改办备案、学校发文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学校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学校职改部门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八、相关要求

(一)评委纪律要求

1. 评委评审期间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评审。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

2. 评委如涉及与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3. 评委须签订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4. 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评委不得泄露答辩内容和结论,不得私自向参评人员通报评审情况及进度,不得为参评人员向其他评委打招呼或打听评审结果;

5. 进场时不得私自将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带进评审现场。评审期间,评委不得直接通知参评人员补充材料和接收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未经评委会主任批准,不得翻阅与自己工作范围无关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

6. 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1. 工作人员评审期间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

2. 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不得干扰评委的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审过程、内容和结果,不得为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工作内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投诉举报受理要求

1.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更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2. 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3. 调查报告要报校领导审定,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4.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结果。

5. 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受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组织实施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2.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评审方案所规定的原则、程序、职责及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3. 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学校为职称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职称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纪律,确保稳定。

九、附则

(一)本方案中所指“以上”、“以下”、“不低于”含本级或本数;市厅级均不含校级;各种奖励均以颁奖证书和文件为准。

(二)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本方案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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