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临聘人员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审议用工编制、岗位职数、公开招聘方案、薪酬调整方案,审查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 长: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人事处处长
成 员:监察处、工会、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并落实临聘人员日常管理事务,核查、落实临聘人员薪酬待遇,组织临聘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工资福利科全体成员组成。
(二)管理机构
各用人单位(部门)分别成立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组,负责本单位(部门)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临聘人员思想教育和劳动安全意识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岗位职责和日常考勤、工资待遇造册、人员岗位异动申报;协助人事处做好年度考核等工作。工作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 长:行政或主持工作主要负责人
成 员:临聘人员直管负责人、考勤员
二、临聘人员类别
临聘人员是指由学校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
(一)合同工是指符合学校招聘合同工条件,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紧缺管理岗位上的临聘人员,以及以临聘人员方式安置工作的博士配偶。
(二)临时工是指校直各单位(部门)因临时性紧急任务而聘用的临聘人员。
(三)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因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在校内退休教职员工中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聘用
(一)聘用条件
1. 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好,严格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身心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身心条件和体检合格要求。
(3)应聘合同工人员的首次聘用最高年龄以当年招聘方案规定的年龄为准。
(4)应聘临时工人员的聘用年龄必须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内。
(5)学校原则上只根据工作需要,返聘正高职称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应在退休后的1年内,由用工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返聘。
2. 特定条件
必须具备应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任职条件,且具备特殊岗位需要的资历条件。
(二)聘用流程
1. 申报用工计划
有增补临聘人员用工需求的单位(部门),应在年初或年中提出书面增补用工计划(含增补用工的理由、编制岗位设置、拟聘岗位及相应条件等),报人事处审核。
2. 计划审批
(1)用工单位(部门)年初或年中提出的临聘人员用工增补计划,经人事处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因紧急情况需尽快补充临聘人员时,由用工单位(部门)提出用工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后执行。
3. 招聘
合同工一般以公开招聘方式聘用。人事处按照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考察、身心检查等程序,对符合条件者,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聘用。
临时工、退休人员返聘按紧急情况需尽快补充临聘人员方式处理。
4. 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
学校同意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需在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工、临时工、非正高职称退休返聘人员首聘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正高职称教师的退休返聘期限以返聘协议为准。
(三)劳动合同(协议)的变更
1. 合同(协议)的续签
合同(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若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和用人单位(部门)申请,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后方可延长聘期,签订续聘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
一般情况下,学校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续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续聘期限,应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协议是否续签,根据返聘期限、实际工作需要、个人身体状况综合考虑,正高职称教师返聘期满、其他人员退休满5年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2. 合同(协议)的解除
临聘人员辞职须提前三十天告知用工部门,并向用工单位(部门)提交由本人签字的辞职报告,由用工单位(部门)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辞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协议)自动解除:
(1)因国家政策变化、用工部门职能变动等劳动合同(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身体状况等个人因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管理与考核
(一)日常管理
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组负责。
(二)工作考勤
工作考勤作为临聘人员发放工资待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各用人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考勤员负责。要求如实考勤、严格把关,按时报表。每月考勤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月26日、27日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备案。
(三)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认定临聘人员用工效率、工作业绩、综合表现和给予奖励、是否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牵头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实施。按照岗位类别,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标准:对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逐项打分测评。考核程序如下:
1. 填表。考核对象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
2. 用工部门考核。用工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具体考核指标给被考核人逐项打分测评。
3. 考核组考核评议。考核组在充分听取用工部门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后,结合考核对象的个人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评议,按比例推荐“优秀候选人”。
4. 领导小组审议。考核组推荐的“优秀候选人”进行年度工作情况汇报,领导小组成员对被考核人员进行现场综合测评打分,按比例推荐评定“优秀”员工。
5. 校长办公会审定。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优秀者,基本工资上浮5%,从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的下个月起执行上浮,期限1年;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
(一)劳动纪律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不利用工作机会和便利谋求私利。
3.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仪表整洁,待人主动热情。
4. 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5. 工作期间不迟到、早退,不离岗、串岗,严禁旷工。
6. 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及单位(部门)的监督管理。
7. 请假要履行请假程序。
8. 工作期间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9. 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
10. 严禁工作日饮酒。
(二)请假规定
临聘人员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要求请假者,以旷工对待。
1. 请假程序
本人填报《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人事处与用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2.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可享有法律规定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外的法定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2)病假:请病假须持县级或以上医院的病历等资料办理请假手续。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医疗期内的工资按湘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请病假期限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受伤:临聘人员因工受伤,本人或家属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部门)和人事处报告(最迟不超过2天)。未按时报告造成不能认定工伤的,由本人承担所有责任。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事故的认定及相关待遇由湘潭市工伤局办理;未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受伤,经湘潭市工伤局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未认定为工伤的按病假对待。
(4)婚假: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的,持结婚证原件办理请假手续,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5)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3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6)事假:按实际请事假天数停发工资。
(三)处罚规定
1.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1天绩效工资。
2. 旷工1天扣发1天基本工资、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2天,扣发2天基本工资、1个月绩效工资。
3. 因本人存在过错被学校师生投诉,一经核实,每次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
4. 造成公物损毁,须照价赔偿。
5. 出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及以上处分的。
(2)使用虚假证件或采取欺骗手段,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3)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的。
(4)因过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5)给学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煽动、组织闹事、怠工、罢工、证据确凿充分的。
(7)经常迟到、早退、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8)出现人岗不符、长期顶岗、空岗的。
六、 薪酬待遇
(一)薪酬结构
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二)薪酬类别
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其他类。
1. 专业技术类
包括会计、医护、实验教学、图情咨询(需聘在图情岗位)、机关部门及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合同工。
2. 管理类
包括应用技术学院专职班主任,党务、行政、教务管理人员。
3. 其他类
包括配电值班、多媒体设备管理、门卫、保洁及其他人员等。
(三)薪酬等级
临聘人员薪酬分为五级,详见《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等级表》。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等级表
岗位类别 |
岗位名称 |
学历、职称、技能条件 |
薪酬等级 |
专技岗位 |
实验教学、工程技术 |
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5级 |
会计、医护 |
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5级 |
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专科学历 |
3级 |
图情咨询 |
硕士研究生 |
5级 |
全日制本科 |
4级 |
管理岗位 |
专职班主任 |
应符合校教字〔2011〕20 号要求 |
5级 |
党务、行政、教务工作 |
硕士研究生 |
5级 |
全日制本科 |
4级 |
其他岗位 |
配电值班、多媒体设备管理 |
相应专业技能 |
2级 |
门卫、保洁等其他人员 |
|
1级 |
(四)薪酬标准调整
1. 临聘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湘潭市最低工资标准。
2.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以湘潭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工资调整。
3. 薪酬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五)薪酬发放
当月工资次月发放,用工部门将工资发放表汇同考勤结果按时上报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学校计划财务处次月16日前发放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七、申诉及处理
(一)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临聘人员对劳动争议事宜提起的申诉。
(二)临聘人员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临聘人员提出的申诉进行调解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临聘人员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湘潭市劳动仲裁部门书面申诉。
八、附则
(一)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认定,由保卫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会审认定。
(二)校内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可自行制定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
(三)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流程、用工年龄、日常管理与考核、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薪酬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