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5-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行为,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创新创业”包括:

1. 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2. 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3. 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在编在岗和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创新创业涉及干部管理相关事项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选派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所在单位(部门)选派推荐;

3. 职能部门审核同意;

4. 学校审批及公示;

5. 签订工作协议,明确期限、工作内容、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企业挂职(项目合作)

第五条 为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培养工程实际能力与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研究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加项目合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选派程序经学校批准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管理办法。同时,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之间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管理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进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学校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返回学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发生工伤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申请,按选派程序经学校同意后,可到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

1. 确保较好履行校内本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因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影响本职岗位工作;

2.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工作内容须与所从事学科专业密切相关且能够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或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十一条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利益,定期向所在单位(部门)汇报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单位(部门)也应经常关心了解兼职人员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章 离岗创业

第十四条 拥有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选派程序经学校批准后,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离岗创业:

1. 具有经学校审核的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且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成果;

2. 离岗创业内容须以科研项目或成果为基础,深入企业开展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

第十六条  入选国家和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以及入选学校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或离岗对学校工作产生影响的,或从事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须与学校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第十九条 离岗创业人员须经常主动与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创业人员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对照离岗创业岗位内容填写年度考核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年度综合考评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学校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学校代缴,缴费基数依有关规定由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其所在创业企业缴纳,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学校执行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创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安全责任自负。离岗创业人员不得以学校职工身份或利用原职务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不得侵犯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泄露学校的核心机密。若因创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带来民事、刑事和经济责任和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离岗创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同意但又未创业或弄虚作假,属于借机“吃空饷”,除不享受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外,学校视情况的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第二十七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60日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实际安排相应岗位,重新进行岗位聘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满或创新创业协议被终止后,应按时回学校工作,未经学校同意而没有按时返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处理。

第三十条 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兼职参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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