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1-12-31 点击数:

为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做好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和《湖南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1〕4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目标

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要求,通过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聘岗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制度环境。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坚持制度入轨、平稳过渡、精简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核定的岗位职数,分类、分级聘用各类人员。

第三条 实施范围

(一)学校现有在编在岗的所有事业编制正式职工,均纳入本次岗位聘用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次岗位控制总量1188个。聘期三年,时间从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的下月起计算

第五条 本次岗位聘用,根据宏观管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协调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各学科专业和各类岗位的特殊性,制定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本次岗位设置分为五类:教师岗位、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一)教师岗位是指具有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学单位专职从事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和非教学单位具有教师编制,且承担专门教学或科研任务的教师所在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领导岗位,各二级单位党务、行政和群团组织的专职管理人员岗位。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岗位。包括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办主任、一线专职辅导员所在岗位。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除从事实验教学以外的专门为教学、科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五)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校内专门从事实验、工程实训、水电维修、送配电、餐饮、绿化、设备维修、驾驶、保洁和其他服务类工作的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可根据现有人员及编制情况在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工程训练中心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七条 本次岗位设置,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特设岗位,专门用于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八条 教师岗位设置12个等级。其中,教授岗位设置教授一至四级岗位(即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教授一级、二级岗位由国家、湖南省设置,教授三级、四级由学校设置,学校设置的最高岗位等级是教授三级;副教授岗位设置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即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讲师岗位设置讲师一至三级岗位(即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助教岗位设置助教一、二级岗位(即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第九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8个等级,即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岗位负责人依次对应三至七级职员岗位,科员一级、科员二级、办事员依次对应八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其岗位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可按照教师岗位晋级,也可按照管理岗位分级。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三至十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至十二级岗位;按管理岗位分级,设置专职辅导员一至六级岗位,分别对应五级至十级职员职级岗位。

第十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0个等级,最高等级为正高四级岗位(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设置副高一至三级岗位(即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设置中级一至三级岗位(即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初级一至三级岗位(即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技术工岗位设置为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技术工一级至三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实验、工程实训、水电维修、送配电、餐饮、绿化、设备维修和驾驶技术岗位。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第四章 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2%,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9%,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9%。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最高控制目标为15:27:45:13。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5%以上。其中,教授岗位(含实验教学正高岗位)占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98%,副教授岗位(含高级实验师岗位)占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95%,讲师岗位(含实验师岗位)占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93%,助教岗位(含实验员岗位)占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65%。

第十五条 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教授岗位、副教授岗位、讲师岗位和助教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6:28:46:10。其中,教授一、二级岗位分别由国家、省控制比例和职数,教授三级、四级岗位在全校范围内的控制比例为4:6;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在各教学单位内部的控制比例为2:4:4。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的需要及现聘副教授情况,在全校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控制比例满足2:4:4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度调整各教学单位的一、二级岗位比例;讲师一至三级岗位在各教学单位内部的控制比例为3:4:3;助教一级、二级岗位在各教学单位内部的控制比例为5:5。

第十六条 管理岗位结构比例。三级、四级岗位按照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实际人数确定,五级、六级岗位比例原则上按照上级批准的岗位职数确定;七级岗位按照学校核定的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负责人职数确定,八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的比例为4:6,办事员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结构比例。专职辅导员申报教师岗位,其教师岗位职数,按照符合教师岗位条件的实际申报人数核定,按照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各等级比例;专职辅导员申报辅导员岗位,其辅导员岗位职数,结合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岗位职数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4:14:34:48。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控制为1:3:6;中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控制为2:3:5;初级一级、二级岗位的比例控制为5:5,员级不占比例。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四级及以下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5%。根据实际情况设普通工岗位。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各类岗位职责制定原则

各类各级岗位基本职责在相应的岗位聘用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一)教师岗位职责制定原则

教师一至二级岗位职责由国家、湖南省制定,教师三至五级岗位职责由学校制定,六级及以下岗位职责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制定,报学校审批。

(二)管理岗位职责制定原则

管理岗位三至四级岗位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湖南省委所规定的职责制定;五至七级岗位职责由学校统一制定,八级及以下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制定,报学校审批。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制定原则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35号)的规定,由学校统一制定。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制定原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由学校制定,具体职责由各二级单位制定,报学校审批。

(五)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制定原则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的基本职责由学校制定,具体职责由各二级单位制定,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类岗位任职限制条件

任现职期间,有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在任职年限中减去当年的任职年限,该年度不计入任职资历。任现职以来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只能参与相应职级的最低等级岗位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制定原则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能履行所获职务对应的岗位职责,一般都可以申报相应职务级别的最低级岗位。

(二)不同级别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任职时间,二是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水平,包括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教研科研论文、学术影响及荣誉称号等。

(三)申报教授三级岗位,必须担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申报副教授一级、二级岗位,必须担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满5年、3年。

第二十四条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制定原则

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主要依据责任、任务、年资、表现和贡献制定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制定原则

学校统一制定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专职辅导员等级的任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制定;专职辅导员的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参照教师岗位各级任职条件,结合辅导员的工作特性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制定原则

(一)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坚持对岗聘用原则,岗位人员应具有所申报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

(二)不同等级的聘用条件一般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任职时间,二是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水平,包括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项目、成果奖励、论文、学术影响及荣誉称号等。

(三)申报副高一级、二级岗位,必须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满5年、3年。

第二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制定原则

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精神,具备相应岗位等级规范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主要依据资历、技术等级、任务、表现和工作技能制定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教授一、二级的岗位任职条件分别由国家、湖南省制定,教授三级、四级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教师岗位的副教授二级、三级岗位和讲师、助教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制定,但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级文件“对岗聘用”的精神,各类岗位人员聘用相应岗位,原则上需“对岗聘用”。对不符合现聘岗位“对岗聘用”条件的在岗人员,本次聘用时,可聘用现岗位,但必须在本次聘期结束前具备“对岗聘用”条件,才能在下一个聘期续聘。

第三十条 教师岗位聘用

教授三、四级岗位由学校聘用;副教授及以下的岗位聘用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岗位数,在相应职级岗位所规定的比例内进行聘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岗位聘用

三、四级职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至七级职员的聘用,由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职数统一组织;八级及以下职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岗位职数组织申报、推荐,经学校评议专家组评定后,再进行聘用。

第三十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除实验教学岗位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的岗位比例、职数,组织申报、推荐,经学校专家评议组评定后,再进行聘用。

现有在聘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核定的岗位等级及职数申报、聘用后,富余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聘用,但本次聘期内保留现有岗位工资不变。

第三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

(一)根据实际情况,专职辅导员可应聘教师岗位,也可应聘专职辅导员岗位,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个人一经选择,本次聘期内不得更改。申报教师岗位相应等级的,在本聘期内不得申报晋升专职辅导员职级(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除外)。

(二)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辅导员,都应聘任教师岗位,不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可聘任辅导员岗位。对既不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又不符合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的现聘专职辅导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继续聘用。

(三)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聘专职辅导员申报教师岗位,本次可以聘用,但三年内需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未转评的,在本次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教师岗位。

(四)因特殊情况不符合聘用基本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应在本次聘期内达到基本条件,否则不予续聘。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开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必须全职回到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否则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

(一)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按照统一制定的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职责、任职条件组织聘用。

(二)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其技师资格证书或技工岗位等级证书的工种必须与所聘岗位一致;工种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只能聘到四级及以下岗位,本次聘期内保留现有岗位工资不变。

第八章 聘用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审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聘用结果,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与聘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全体校领导及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中层干部正职和教学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成员。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岗位设置与聘用评议专家组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组。

三十六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简称学校工作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政策、方案,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各项日常工作。学校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工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评议专家组(简称评议专家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推荐,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岗位、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人选的评议工作。评议专家组由学校高级职称推荐委员会成员组成。评议专家组下设教师岗位、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5个岗位设置与聘用评议专家小组。评议专家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十八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组(简称监督组),负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与申诉工作,监督各单位在组织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要求,领导干部是否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等。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监督组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和聘用细则。各二级单位制定的岗位聘用方案和实施细则需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3-7人。

第九章 聘用程序

第四十条 聘用程序

学校按一定顺序依次聘用。聘用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全校岗位职数与聘用细则。各二级单位向教职工公布本单位的岗位职数与聘用细则。

(二)个人申报。个人根据自己的任职年限和业绩条件,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向二级单位提出应聘申请。

(三)资格审查。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聘用工作组复审,复审结果反馈各二级单位。

(四)单位推荐。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由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组。

(五)专家评议。学校各评议专家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分组评议,提出聘用建议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如有需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可请学校评议专家组复议,复议结果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六)聘用公示。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由学校工作组组织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七)结果审定。公示期满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将拟聘人选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层干部报党委会,其他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上报审批。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拟聘人选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九)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期内调整岗位的,则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签约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与审批通过的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章 聘后考核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校考核办法和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组织考核。

第十一章 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双肩挑”聘用

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本次聘用暂设校领导和五、六级管理岗位中符合一定条件的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所在岗位为“双肩挑”管理岗位,其比例最高不超过已核定管理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25%。“双肩挑”人员占管理岗位职数。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双身份”问题

对于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人员,本次聘用时,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本次聘用完成后,若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则需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继续留在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计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政工系列人员岗位聘用

现有政工系列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类别。对已按政工专业职务兑现工资待遇,且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本次聘用时,按照实际申报高、中、初级岗位的人数核定岗位职数,但不参与岗位内部分级。

对已按政工专业职务兑现工资待遇,而不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本次聘用时,占管理岗位职数,保留现有政工专业职务待遇,但不得再申报晋升政工专业职务。

第四十六条 工人身份人员岗位聘用

已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本次聘用时按照聘用条件,既可参加管理岗位分级聘用,也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分级聘用。

已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本次聘用时可按照聘用条件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也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本次聘期满后,按照聘用条件对岗聘用。

已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本次聘用按照聘用条件,只在工勤技能岗位分级聘用。

第四十七条 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干部,本次聘用时按照聘用条件,既可参加管理岗位分级聘用,也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分级聘用。

第四十八条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相符的人员,本次聘用时,可按现岗位聘用,原则上不参与岗位内部分级。但对于现聘教师岗位中专职担任教学工作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次聘用时,可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对待,参与岗位内部分级。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相符合的人员,三年内需转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才能在下一个聘期续聘。专业技术职务未能按期转评的人员,续聘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关于岗位间的转聘

(一)符合某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可以转聘到该专业技术岗位。不符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不能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异动到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工作,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可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按转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工资。

(三)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转聘到管理岗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任用除外)。因学校工作急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工作组提议,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转聘到管理岗位。

(四)本次聘用后,除因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级别变更外,各类岗位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五十条 本次聘用的人员必须是只和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和其他单位办理完全脱离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全职在学校工作并接受所在二级单位的工作分配,否则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到国内外访学、进修的人员,在批准的学习期内,可应聘各级岗位,聘用结束回校后兑现工资待遇;逾期未回校工作者,学校不再保留岗位,聘用结果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2011年12月31日的身份状态为不在岗人员(含待岗、长期病假、待退休、长期出国未归等),按原国家工资执行系列进行一次性认定,认定至本类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在岗期间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进行岗位升级。

第五十三条 从2006年7月1日至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完成以前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学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在本次聘期内,学校可在岗位总量和职级比例控制范围内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职数进行核定和调整。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任职资格或等级条件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不相符人员,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现有人员在本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保留现有相关待遇。

第五十七条 本次聘用,学校将预留少量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用于选拔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预留数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校长提名,评议专家组评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可直接聘用。

第五十九条 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十条 本次岗位聘用时,分级聘用条件中的任职年限及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的计算,以满周年为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相符合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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