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青年教职工上岗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5-29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关于“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围绕理想信念、操守德行、敬业爱岗、职业技能、管理素养等方面,建立上岗培训长效机制,大力提高我校青年教职工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培育“思想道德可靠、业务技能扎实、综合素质优良、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青年教职工队伍。

二、培训目标

促进我校青年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观念,了解高等教育的理念,把握高等教育规律,熟悉教育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知识,初步具备职业道德素养和敬业精神;促进我校青年教职工全面、准确地了解学校的办学历史、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现状及发展情况,尽快进入岗位角色,爱岗爱校。

三、培训对象

新聘任到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与合同制人员,新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与学生辅导员。

四、培训组织与时间

1.上岗培训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由学校人事处具体组织安排。

2.上岗培训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至11月。具体时间按照湖南省高师培训中心的通知进行调整安排。

五、培训内容与方式

上岗培训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学习,二是校史校情校规专题教育,三是开展实践交流活动。

培训方式以脱产授课为主,结合开展如现场观摩教学、撰写教案、模拟科研项目申报等多种形式的实践交流活动。

(一)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学习

未获得全省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按照湖南省教育厅规定的统一课程,在省高师培训中心的指导下,完成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已获得湖南省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参加)。

(二)校史校情校规专题教育

包括学校的发展史,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成果和发展目标,学校现行的人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使青年教职工了解学校的过去的成就、现在的特色和未来的发展目标,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增强归宿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开展实践交流活动

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实践研讨活动,理论联系实际,促进青年教职工对本职工作的了解和体会,提高个人能力和素质,使其能更好更快的胜任本职工作。

六、培训程序

1.学校根据省高师培训中心的安排,于每年7月初发布上岗培训方案,青年教职工可根据通知的具体要求到所在教学单位(机关部门)登记报名。

2.各教学单位(机关部门)将参训人员名单汇总后,报人事处。

3.参训学员根据人事处的安排参加上岗培训和考核。

4.未获得全省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按照省高师培训中心的安排,参加全省教师岗前培训学习和考试。

5.非教师岗位人员,只参加校史校情校规专题教育、实践交流活动和校内培训考核,不参加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学习和考试。通过校内培训考核,颁发校内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经费

上岗培训费用由学校统一从教职工培训费中支付。参加全省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的教材费、考务费、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八、培训要求

1.统一安排、统一内容、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或考试。

2.由人事处建立教职工上岗培训档案,将教职工参加上岗培训的情况及考核成绩,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业务档案管理。

3.上岗培训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出勤情况,占30%;二是学习总结,占30%;三是综合考试,占40%。

4.上岗培训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由学校颁发《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填报《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由人事处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业务档案,作为教职工上岗、转正定级、岗位续聘、岗位异动的主要依据之一。

5.参加全省教师岗前培训统一考试的教师,考试成绩合格,颁发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由人事处纳入教师业务档案,承认其接受继续教育的经历,作为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6.参加全省教师岗前培训统一考试的教师,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下年度培训,费用自理,成绩合格后发省合格证书。凡新进人员考试舞弊者将不予入编,转为校聘合同制人员;凡已入编人员考试舞弊者三年内不能参加考试。凡没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不能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7.为保证培训质量,学校对教职工上岗培训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参训学员无故缺勤超过3次以上者、或学习总结的评价未达到中等评价以上者、或综合考试不及格者,均视为培训考核不合格,自然转入下年度重新培训,重新培训费用自理,本次培训不建立继续教育业务档案。因病、因事且履行了请假手续,累计缺课超过5次者,也须重新参加培训,重新培训费用自理,本次培训不参与考核,不建立继续教育业务档案。

九、其他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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