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支富有创新精神、结构优化、相对稳定、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管理队伍,使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以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实践性知识训练、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继续教育包括:
1.学历、学位教育;
2.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获取企业工程经历等。
第四条 学校支持广大教职工在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效能。教职工继续教育应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教职工本人的需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地采取合理可行的继续教育形式对教职工进行培养,使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的专业方向原则上应当与所从事或学校需要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申报继续教育: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2.受到党纪、校纪行政处分期间的人员;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人员;
4.申请当年及前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
5.近四年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未达标的人员;
6.已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但未满回校服务期的人员。
第七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一般只安排在职短期培训,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若确需脱产学习,须提供上级有关文件,并经人事处认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教职工上岗培训及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处统一安排,纳入学校当年的师资培训计划。教职工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由各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将当年的培训情况报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第九条 学校鼓励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在职不脱产的方式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条 聘用合同制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以在职不脱产的方式攻读博士学位;非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聘用合同制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一条 学校不再委培硕士研究生,教职工可在职自费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求,于每年10月底制定下一年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研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凡未列入学校计划的继续教育,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请,填报《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教务处、人事处按计划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列入继续教育计划的教职工,必须于参加继续教育前,办理如下手续:
1.教职工持签署意见的《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及“继续教育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备案;3个月以上的外出接受继续教育人员须到人事处签订“继续教育协议”。
2.教师填报《湖南工程学院教师到企业工作取得工程经历审批表》,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选派意见,各教学单位统一造册后,送教务处核签,由人事处备案、归档。
第十五条 到境外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出国(境)前到人事处签订“继续教育协议”。国际交流处凭人事处的意见协助相关人员办理出国学习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减少或增加继续教育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更改的,须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同意,经人事处审批,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所从事的科研活动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将湖南工程学院列为第一完成单位;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所从事的科研活动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将湖南工程学院列为共同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或表现不好者(受到书面批评或处分者),终止其继续教育资格,取消相关福利待遇,并在校内给予通报批评;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执行继续教育计划而从事其它事情的,一经查实,终止其继续教育资格,取消相关福利待遇,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学习期满返校,需提交书面学习总结,与学习成绩、导师或接受继续教育单位给出的鉴定意见一并交人事师资科,经人事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存档。
第二十条 教职工已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但未按期返校,一经查实,终止其继续教育资格,取消相关福利待遇,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在职(委培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每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具体要求以当年签订的协议为准);并在年末向所在单位(部门)汇报本人的学习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向人事处递交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获得学位者,须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攻读博士学位的累加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年),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其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工作量减免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教师接受企业工程经历培训,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和接受培养任务的企业共同实施管理。教师在企业培养期间的综合考核结论视同学校当年年度考核结论。教师在企业全脱产培训,参与所在企业的年度考核;教师在企业半脱产培训,年度考核既接受企业工作考核,又接受学校工作考核,考核权重各占50%。
教师在企业培养期间,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教师在企业培养期间,不执行“培养计划”而从事其它事情,经查属实,扣发全部绩效工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脱产进修(访学)时间在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脱产进修(访学)时间在半年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4年;公派出国进修(访学)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6年;经学校批准攻读学历学位教育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6年。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继续教育,教职工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按在职同类人员对待。待学习任务完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兑现其他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接受企业工程经历培训,全脱产期间或半脱产累计(累计须满6个月以上)时间段内,工资福利按在职同类人员对待,其中岗位绩效工资按月预发,业绩绩效工资待培训任务完成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七条 在职(委培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岗位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机关部门人员业绩绩效工资按照学校规定的业绩绩效工资标准发放,教学单位人员业绩绩效工资按照所在单位制定的业绩绩效工资标准发放;享受学校其他在职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委培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等待遇停发;冻结人事关系,保留事业单位基本编制;博士学习按期毕业返校后,一次性全额补发读博期间(不超过4年)的基本工资。
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期毕业回校者,享受当年引进博士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与学校签订“继续教育协议”者,按协议执行。未与学校签订协议者,不得享受学校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正式职工,按国内委培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对待。经学校批准、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紧缺学科博士学位的聘用合同制人员,出国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按期毕业返校后,一次性补发出国学习期间(不超过4年)的基本工资,享受毕业返校当年引进博士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制人员博士毕业后可重新应聘我校,按照学校教学科研急需程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享受当年引进博士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关于教职工申请进修、继续接受学历教育及下厂实习的暂行规定》(院办字〔2001〕36号)、《关于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补充规定》(院办字〔2003〕63号)及《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院办字〔2006〕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