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2018年人才引进政策

作者: 时间:2018-05-29 点击数:

 

一、领军人才(Ⅰ类)

(一)基本条件

符合《湖南工程学院人才引进办法》所规定的领军人才条件。主要包括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杰青、优青等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人才。

(二)待遇

1.聘期内,学校提供安家费100万元,考核合格,每年绩效年薪50万元,同时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

2.科研启动费100万元,纳入科研项目管理,由所在教学单位配备具有良好教学科研潜质的工作助手1-2人。

3.配备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提供实验室和资料室等建设经费(自科类50万元,文科类30万元),提供周转房一套,使用期两年。

4.带领的学科团队来校,团队成员按学校人才引进办法及待遇执行。

5.安排配偶或子女来校工作(子女限安排一人)。

6. 一事一议,待遇及其他条件均可面议。

7.如为两院院士或曾是“长江学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等国内著名学者,以上各项待遇均相应提高,一人一议。

二、优秀高层次人才(Ⅱ类)

(一)基本条件

符合《湖南工程学院人才引进办法》所规定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条件。主要包括芙蓉学者、省优秀专家、省新世纪“121”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等具有省级人才称号的人才。且年龄50周岁以下。

(二)待遇

1.安家费:学校提供安家费60-80万元。

2.  科研启动费:自科类学科: 20万元,社科类学科:14万元,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1. 安排配偶来校工作。

三、高学历人才(Ⅲ类)

(一) 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教师的基本素质,具备讲授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能力;身心健康,具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2.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所学专业原则上具有相关性。

3. 年龄40周岁以下。业绩良好者可放宽到45周岁。

4. 学术业绩: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或以排名第一(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累积发表(获得)我校认定的A刊论文或被SCI、SSCI、E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全文转载的期刊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等2篇(项)(可累计计算),或CSSCI核心库期刊论文2篇(社科类博士)。(以上发表的论文,需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二) 安家费

引进人才的博士学科专业属于2018年人才引进计划的学科专业,且符合引进条件,安家费为28-40万元,否则安家费减半计算。

安家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引进人才的科研业绩、年龄、是否安置配偶工作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三)科研资助基金

引进人才的科研资助基金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资助期限为三年,资助经费见下表。

类别

资助期限

(年)

资助总额度(万元)

年度资助经费(万元)

三年内完成任务

一次性奖励

(万元)

自科类学科

3

10

第一、二年每年3万,第三年4万

1

社科类学科

3

6

2

1

受资助者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资助期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学校提供下年度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停止提供下年度资助经费;三年资助期满,学校组织三年目标任务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过渡性住房和住房补贴

提供过渡性住房一套,使用期两年,按学校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对于未租学校过渡性住房的引进人才,学校提供1000元/月的住房补贴,发放两年,共计2.4万元。

(五)配偶安置

1. 引进人才的博士学科专业属于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学科专业,根据其配偶的情况进行安置,方式如下:

(1)具有全日制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符合湖南省事业单位调入条件,学校按事业单位基本编制人员安置工作;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不符合湖南省事业单位调入条件,学校按合同制人员安置工作;

(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校按合同制人员安置工作;

(4)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学校以合同工方式安置工作。

2. 引进人才的博士学科专业不属于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学科专业,根据其配偶的情况进行安置,方式如下: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校按合同制人员安置工作;

  1.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学校以合同工方式安置工作。

四、附则

1. 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如果按学科归属到教学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其待遇按博士毕业时间当年学校高学历(Ⅲ类)人才引进待遇执行(不享受“过渡性住房和住房补贴”);如果未按学科归属到教学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安家费减半执行,不享受其他待遇。

2. 新进博士不再享受博士津贴;没有副教授职称的新进博士不再享受学校副教授待遇;可以按学校规定享受校聘教授、副教授关键岗待遇。

3. 服务期限为8年。

4. 以上待遇规定中,安家费、补贴、科研经费等均为税前数额。

5. 所有引进人才和回校工作博士,均须在签订人才服务协议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并按协议进行管理。原则上,引进的高学历(Ⅲ类)人才,在人事档案到校审阅无异后,才能签订服务协议。

6. 本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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