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广泛吸纳海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特制定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试行办法。
一、引进对象
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学校发展建设急需的高级专家、学者和大中型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海内外知名的专家、教授;
3.国家和省级学科(学术)带头人;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型企业管理、技术人才;
5.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引进方式
1.特聘院士;
2.特聘学科带头人;
3.特聘学术带头人;
4.特聘教授;
5.特聘工程名师;
6.特聘学术骨干。
三、引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的情操,愿意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工作和做出贡献。
2.学术造诣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能为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应用型大学”做出指导和贡献。
3.年龄要求:
两院院士一般不超过75周岁;教授、学科带头人、工程名师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术带头人一般不超过55周岁;学术骨干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工作方式
1.不在校内工作,采取与我校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等方式,为学校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2.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从事科研、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
3.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我校从事教学指导和科学研究工作。
4.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工作方式。
五、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柔性引进人才岗位设置必须与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相结合,所聘人才要有明确的目标性。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申请,填报《湖南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岗位设置申请表》。由人事处组织相应学科的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申请及岗位职责进行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殊人才可由学校直接提出拟聘计划。
2.应聘。除学校拟聘的特殊人才外,应聘者向学校或用人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填写《湖南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申请表》,同时提交学历、职称,学术代表作,科研成果及奖励、专利等材料和证书的复印件。
3.遴选。除学校拟聘的特殊人才外,由学校及用人单位分别组成专家小组按分类特聘人员分别进行遴选。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者,由学校或用人单位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专家小组成员及相应学科学术带头人要出席报告会,并于报告会后作出遴选意见,报送学校人事处。
4.草拟协议。人事处根据学校审批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明确其工作任务、目标和待遇,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提出草拟协议,并连同遴选意见和特殊人才拟聘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签订聘用合同。经校长办公会同意,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定后的草拟协议内容是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受聘者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6.聘期。每次聘期不超过三年,聘期届满,聘用合同自动解除。若需续聘,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六、支持方式及待遇
1.学校为受聘者建立高层次人才档案,按照受聘者的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在协议中明确。
2.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年薪制,可根据需要按月发放;可根据受聘者完成职责的情况,为受聘者发放相应的奖励经费。年薪额度、奖励经费及考核办法在协议中明确。
3.在聘期内由用人单位为受聘者提供工作条件,配备助手。助手的工作补贴由各用人单位在划块经费中落实。学校为受聘者提供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条件和因学校工作需要的交通路费。
4.若受聘者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按聘用合同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七、管理与考核
1.对受聘者实行目标考核,合同管理。目标考核是指由用人单位按照学校岗位考核办法对受聘者进行工作目标考核,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支持期届满工作目标考核或中期工作目标评估。合同管理是指用人单位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对受聘者进行日常管理。
2.受聘者在聘用年度末接受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的工作目标考核。受聘者向所在用人单位递交履职报告,所在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目标考核。履职报告及考核结果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公示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3.受聘者聘期届满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受聘者聘期工作汇报及用人单位聘用情况总结。由学校人事处组织相关领域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记入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档案,并作为学校支持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重要依据。
4.根据需要,在受聘者聘用中期,学校组织中期工作目标评估。对于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人员,学校将中止对其进行的支持。
5.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学校给予警告并减少或停发当年岗位绩效工资;连续两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学校解除聘用合同;聘期总体工作目标未完成者,停发第三年岗位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优秀者,优先考虑续聘或直接延聘。
6.对聘用工作执行不好的用人单位,学校将逐步减少支持力度,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